在保理合同中,有无追索权对保理人有何影响?

93.在保理合同中,有无追索权对保理人有何影响?

案例

小李毕业后决定创业,为了学以致用,他决定和大学同学一起开一家新媒体公司。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小李想要在各大社交平台对公司进行推广宣传。但由于公司刚刚起步,资金还不充足,小李便将公司对某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了某商业银行,以此来获得融资。在签订保理合同前,公司的法务告诉小李,保理合同有两种,一种某商业银行有追索权,另一种某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最后,小李在法务的建议下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没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那么,追索权的有无对保理人有何影响?

解析

保理合同以保理人是否对债务人的信用承担风险分为两类,即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根据《民法典》第766条和第767条的规定,二者存在以下区别: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不需要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即当应收账款不能回收时,保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融资款项或者要求债权人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承担风险,即当债务人不能按约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人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发放的融资款本息,且需要继续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也就是说,保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承担担保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李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因此某商业银行在债务人没有按约支付应收账款时,不能要求小李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在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给了保理人,由保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调查与担保,这种方式对债权人是比较有利的。(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