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腐蚀性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占有人或使用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白某系南湘公司的职工。2021年1月,南湘公司承揽云华公司一车间、二车间的防腐工程,指派包括白某在内的几名职工在该工地施工。2021年3月1日上午8点多,白某和同事朱某正在调漆,距他们七八米高的云华公司的硫酸管道突然自行爆炸,喷出的硫酸将白某和朱某都烧伤了。云华公司的员工立即将白某、朱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白某面部、双上肢、小腿、足部均被硫酸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全身面积的41%;朱某无大碍。云华公司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该事故系人为操作重大失误造成,南湘公司在对管道防腐喷漆过程中搭建的脚手架与输送硫酸的管道多有接触,其中多次将管道作为脚手架搭设支撑点,使输送硫酸管道承受外力造成管道破裂,因此云华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具有强腐蚀性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占有人或使用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解析
我们不难发现,具有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的物质符合高度危险物质的基本特征,如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以及致人重病的病毒等。虽然《侵权责任法》在列举高度危险物的特性时使用的“等”字能够包含这两类物质,但为避免实务工作者在适用时对此产生歧义,《民法典》第1239条将“强腐蚀性”“高致病性”两种类型明确列举了出来。由此条规定可知,具有强腐蚀性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白某作为从事防腐安装特种行业的人员,应该知道将脚手架搭建在装有硫酸等腐蚀性液体的管道上的危险性,也具备最起码的常识和基本的注意义务,但其却多次将管道作为脚手架搭设支撑点,使输送硫酸管道承受外力造成管道破裂,这说明白某对于此次损害存在重大过失。结合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占有人或使用人才不用承担责任;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占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承担的责任可以减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