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脑瘫患儿应该由谁来履行抚养义务?
案例
张先生是一位比较成功的商人,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一次朋友的酒宴上,张先生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孙小姐,之后两人便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孙小姐成了张先生的情妇。半年后,孙小姐怀孕了,张先生因不想与妻子离婚,便要求孙小姐打掉孩子。但是,孙小姐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并为此与张先生闹僵。不料,孙小姐生下的孩子是一个脑瘫患儿,她自己无力抚养患病的幼儿,便找到张先生要求共同承担对这个孩子的抚养责任。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要求孙小姐生下这个孩子,而且自己与她又没有婚姻关系,不应当对孩子履行抚养责任。那么,张先生的想法正确吗?非婚生脑瘫患儿应该由谁来履行抚养义务呢?
解析
张先生的想法是错误的,他应当对自己与孙小姐所生的脑瘫患儿履行抚养义务。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并不会影响这一抚养义务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26条和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向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给付抚养费。同时,该法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此可见,无论生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对非婚生子女都必须承担抚养责任,给付抚养费用。
在本案中,张先生虽然不同意孙小姐生下孩子,但是孩子降生后,张先生就是孩子的生父,应当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即便张先生与孙小姐没有婚姻关系,且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也应当向孩子支付抚养费。而且,如果这个孩子成年之后不能独立生活,张先生仍要向他给付抚养费。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