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哪些事项?
案例
肖某是南国小区的业主,平安物业公司是南国小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近期,平安物业公司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的各部电梯内张贴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海报。虽然小区的多数业主对此并没有异议,但是肖某认为电梯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平安物业公司利用电梯空间作广告,应当将经营情况和收益情况以合理的方式向各个业主公开。但是平安物业公司认为在电梯中投放广告的创意是自己公司所构想的,广告招商也是自己公司进行的,所以广告的收入理应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公司无须将收入情况向业主公开。平安物业公司的回答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中业主共有部分的代管人,对小区内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维护处分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就自己的处置行为向全体业主负责。为了全面督促物业公司积极行使管理维护职责,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事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情况的义务。诸如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资料、服务质量要求、物业收费标准都属于需要及时向业主公开告知的内容。通过列举式的规定,明晰了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也为业主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住宅小区的电梯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财产,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只是作为电梯的管理单位替业主进行管理工作,并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物业公司通过经营电梯空间获取广告收益的行为应当获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同时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公开电梯的经营收益情况。所以,平安物业公司以广告为自己所招揽的为由拒绝公开收入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平安物业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公开电梯的经营收益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