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了流质条款的情况下,质押物能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吗?

22.在合同中约定了流质条款的情况下,质押物能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吗?

案例

杨某准备经营一个果园,但由于资金匮乏,遂决定向邻居刘某借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两年,年利率为1.5%。刘某为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要求杨某提供担保,杨某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质押给了刘某。二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如果两年后杨某未将借款全部还清,那么该名画就直接归刘某所有。两年后,杨某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刘某主张该幅名画直接归自己所有。那么,他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解析

质押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其中,动产质押的设立需要向质权人交付动产,以转移动产的占有。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本案中,杨某将自己的名画质押给刘某,以此来担保刘某债权的实现。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杨某将该画转移给刘某占有时质权设立。同时,二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如果杨某在两年后未能如期归还借款,该画就直接归刘某所有,该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28条的规定可知,质押物的所有权不能通过约定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即刘某不能根据该约定直接取得名画的所有权,而是需要按照法定方式对该名画进行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436条的规定,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定方式包括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对该名画进行拍卖、变卖。因此,刘某不能直接取得该名画的所有权,但可以与杨某协议就该名画进行折价,或者刘某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名画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