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出质的,质权何时设立?

23.以股权出质的,质权何时设立?

案例

姜某、王某、吴某毕业后成立了某广告有限公司,三人的股权分配情况如下:姜某30%、王某40%、吴某30%。后来,姜某因私事以个人名义向唐某借款100万元,唐某要求姜某提供担保,姜某遂将自己在广告公司的30%的股权出质给了唐某,二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没有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在出质期间,由于公司运转困难,为了获得流动资金,姜某与唐某协商后将已经出质的股权中8%的股权转让给了钱某,并将所获价款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另一部分用于偿还唐某的借款。那么,是否在唐某和姜某签订质押合同后,以该股权为标的的质权就已经设立?如果已设立,该股权能否转让?

解析

质权的设立除了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有相应的处分权,还需要公示,即动产为转移占有,而权利质权的标的的交付则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民法典》第440条的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出质的客体,但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姜某和唐某签订质押合同后,还应该办理出质登记,但双方没有办理,因此该股权质权没有设立。

而在股权质权成立的情况下,该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呢?根据《民法典》第443条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出质人没有和质权人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出质的股权是不能转让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https://www.daowen.com)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