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盗抢车辆,后撞伤路人的,责任谁担?

245.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盗抢车辆,后撞伤路人的,责任谁担?

案例

叶某从某二手车商处购得了一辆汽车。2021年4月,叶某开车将行人向某撞成重伤,向某因此需要支付一大笔医药费及后续的康复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交警在处理事故时还发现,此车是一辆盗抢车,便问叶某车是从哪里来的,叶某称是从某二手车商处购买的。后此案被警方立案侦查。这时,向某要求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叶某想知道,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盗抢的汽车后撞伤了路人向某,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盗抢人赔偿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在盗抢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由谁承担该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在盗抢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驾驶、使用盗抢车辆的人,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若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盗抢机动车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民法典》第1215条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在盗抢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盗抢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既符合由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也能更好地惩罚盗抢人的不法行为。

在上面的案例中,就叶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应由叶某、车辆盗抢人以及相关的销赃人等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叶某来讲,作为实际使用人,当然需要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