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否有义务在小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2026年01月27日
10.
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是否有义务在小区开展垃圾分类
工作?
案例
陆某是荷花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一天,陆某接到政府通知,要求该物业公司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在荷花小区施行垃圾分类。陆某接到通知后,认为这件事不是特别重要,物业公司也没有执行的义务,便只向小区业主发送了垃圾分类的相关通知,没有在小区大门处设置垃圾分类回收点。经过一段时间后,政府派专人来检查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发现荷花小区根本没有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对陆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否有义务在小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解析
现代社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日常管理中承担了比较多的责任,在推进垃圾分类、人口普查、疫情防控、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消极怠工,不配合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民法典》第285条第2款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设定了“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由此可知,对于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有义务执行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垃圾分类属于政府依法实施的管理措施,陆某作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政府通知后有义务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垃圾分类措施,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