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能否被认定为书面合同?
2026年01月27日
28.电子邮件能否被认定为书面合同?
案例
甲公司在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办公设备,为节约时间和成本,具体报价、运输流程、设备安装等事项都由双方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协商。在完成购货合同各事项的协商之后,双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合同。邮件中,双方约定由乙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并由甲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然而,在乙公司完成设备的运输及安装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要求的费用过高,便以双方无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要求与乙公司重新协商订立书面合同。那么,电子邮件能否被认定为书面合同?
解析
现代通信技术发达,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在社会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那么,电子邮件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书面合同呢?对此,《民法典》合同编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电子邮件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因此,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将电子邮件作为书面合同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例中,两家公司以邮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成立并且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电子邮件中的约定履行合同,而不能以电子邮件非书面形式为由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