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连带债务人抵销债务的,其他债务人还需要偿还抵销的债务吗?
案例
张某为翻新房子向镇上的某工厂老板唐某借了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为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唐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找到同村的刘某、殷某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上述四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刘某和殷某以连带保证的方式为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刘某和殷某私下对债务担保的份额进行了约定:刘某对10万元中的2万元提供担保,殷某对余下的8万元提供担保。借期届时,张某只偿还了7万元的借款便再无力偿还。于是,唐某要求刘某和殷某承担保证责任,刘某以自己对唐某的到期债权3万元抵销了剩余的3万元借款。那么,在刘某抵销债务后,殷某还需向债权人张某偿还这部分债务吗?
解析
保证作为法定担保方式的一种,其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它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效力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是指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是指各连带保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债权人虽然可以向任意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其只能得到一次给付。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也就是说,当连带共同保证人中的某个保证人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时,其他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在上面的案例中,刘某和殷某以连带保证的方式,共同对张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二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关系。张某在债务届期时,只偿还了7万元借款,对于剩下的3万元,刘某和殷某以连带债务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刘某以抵销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后,殷某无须再对唐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刘某可以根据其与殷某约定的比例,向其追偿2.4万元。(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