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案例
西丽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线决定扩修厂房,为了能够早日动工,西丽公司打算向南帆银行贷款1000万元。南帆银行在审核西丽公司的情况后同意借贷,但是要求西丽公司以厂房的建设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西丽公司拒绝了该提议,但是为了能够顺利获得贷款,西丽公司提出了一套新的解决方案。新方案的大致内容为西丽公司与南帆银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虚构租赁物为5辆冷库运输车,总价值为1000万元。南帆银行拨款1000万元作为购车款项给西丽公司,西丽公司在获得1000万元的款项后直接用于厂房修建并且每月向南帆银行清偿借款110万元,连续清偿10个月后还清本息。那么,西丽公司提出的方案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行性?
解析
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便捷和可靠的融资方式,因为融资门槛较低而被很多中小企业所接受。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合同。虽然融资租赁合同命名中有“租赁”一词,但是其实际目的并非租赁而是融资,更加确切地说,融资租赁是变相地设有担保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以购买货物的款项作为借贷的对象。出租一方本身不拥有出租物,同时也不具有拥有出租物的需求,但是为了满足承租方的需要,出租方才购买出租物并出租给承租方。这种措施与直接借贷钱款给承租方购买出租物的效果相同,但因为出租物是由出租方购买的,所以出租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方,该笔钱款的支出便有了出租物的价值作为担保。如果日后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出租人便可以收回出租物来折抵费用,相当于在设有担保的借贷中实现担保权益。正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物的担保的性质,因此《民法典》第737条规定,通过虚构租赁物的形式所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在上述的案例中,西丽公司为了获得融资想要虚构融资租赁合同的想法本身就是不正当的,根据《民法典》第737条的相关规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西丽公司提出的以虚构5辆冷库运输车的方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方案是不具有可行性的,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