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约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135.因违约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例

同学因准备考研而打算在学校附近租住单间备考。他与房东林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顾同学为乙方,林先生为甲方。合同主要内容有:(1)租赁期为6个月;(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适宜生活学习的居住条件;(3)若甲、乙双方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顾同学入住所租房屋后不久,卫生间的水龙头开始不间断地漏水。顾同学多次要求林先生处理该事,但林先生态度恶劣且多次在房客群散播关于顾同学的谣言,并对其进行语言攻击,给顾同学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顾同学后来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且因此放弃了考研。待合同期满,双方仍未达成和解,顾同学的家长欲起诉林先生。那么,林先生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析

《民法典》第996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一方同时侵害对方人格权的,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应注意,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二是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精神损害不严重,或者受损害方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则违约方不必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林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顾同学提供适宜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其散播顾同学的谣言并恶语相向,侵犯了顾同学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顾同学因名誉权受损而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属于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综合这些情形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顾同学的家长可以代表顾同学通过法律来维权,林先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