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能否以此为由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
拾玖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获得三辆混凝土浇灌车四年的使用权,合同约定拾玖公司每年支付给白兰公司租金200万元。但是因为公司产业转型,今年年初拾玖公司便停止了对三辆混凝土浇灌车的使用。为了避免资产闲置,拾玖公司将三辆混凝土浇灌车出租给某泥沙公司使用。事后,白兰公司了解到拾玖公司将本公司所购买的融资租赁物(混凝土浇灌车)租借给其他公司使用,担心此租借行为可能导致租赁物的价值损耗以及其他风险,于是提出要与拾玖公司解除原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白兰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解析
租赁行为不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物品价值的定价,同时也代表着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出租物程度的认可,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具有预期的。但是,一旦承租人将出租物转租后,可能就会导致出租的风险扩大,致使合同原有的平衡被打破,所以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是融资而并非简单的租赁,因此《民法典》第75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民法典》删除了原《合同法》对应法条中的“出租”一词,而仅仅规定了转让、抵押等处分方式,这一修改使得融资租赁的目的更贴合承租人选择、使用租赁物的融资目的,使得承租人融资目的的实现更加稳定和灵活。同时,保留了禁止将租赁物转让、抵押等规定,保证出租人的财产不会被随意处分,维持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稳定性。(https://www.daowen.com)
在上面的案件中,虽然拾玖公司未经白兰公司的同意将融资租赁物(混凝土浇灌车)转租给了他人,但是其行为不属于可能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处分行为。《民法典》第753条规定的处分行为是转让、抵押、质押、投资等,不包括出租行为,所以拾玖公司的转租行为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白兰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