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丈夫可以不承担妻子向他人借钱购买名牌包的欠款吗?

184.在离婚时,丈夫可以不承担妻子向他人借钱购买名牌包的欠款吗?

案例

刘先生和陈女士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二人一见钟情,3个月后便领证结婚。但是,婚后生活却远不尽如人意,刘先生发现陈女士特别没有家庭责任感,每天只顾着吃喝玩乐、享受生活。而且刘先生最不能够忍受的就是陈女士特别能花钱,几乎每个月都要购买很多衣服和化妆品,结婚时收到的彩礼很快被她挥霍一空。几经劝说无果,刘先生向陈女士提出了离婚,陈女士同意了他的要求,但是在分配财产时她拿出了一张自己购买名牌包包时向朋友借款8万元的借条,她认为这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刘先生应当与她共同承担债务。刘先生认为他不应当负担陈女士为购买名牌包包背负的欠款。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在离婚时,刘先生可以不与陈女士共同承担这8万元的欠款吗?

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经常共同管理、共同处分,导致在共同债务问题上界定不清。一般而言,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累累。那么,这些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负有偿还责任呢?《民法典》第1064条对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夫妻任何一方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陈女士为购买名牌包包所负的债务,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刘先生不需要共同承担这8万元欠款的偿还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