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得到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屈某对自己的单眼皮一直不满意,2019年,屈某经朋友介绍到贺某处做双眼皮整形手术。手术过程中,因贺某失误造成屈某的眼睑受伤并留下疤痕。屈某便找贺某解决,但是贺某一直未给出解决方案。2020年3月,屈某由于病情恶化导致伤眼失明,无奈之下,屈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请求被告贺某承担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2020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贺某赔偿原告屈某医疗费1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屈某一只眼睛失明后,性情大变,经常无理取闹。屈某的丈夫谢某忍无可忍,在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屈某离婚,并请求将贺某赔偿的12万元医疗费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请问,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得到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
侵权人赔付医疗费的目的旨在恢复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由于这些财产与人身关系非常密切,对于保护个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得到有效治疗及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精神损失费则是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加害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赔偿。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从本条的文字解释来看,精神损失费应属于本条规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属于受害的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屈某因整形受到伤害所得的12万元医疗费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应属于屈某个人财产,谢某无权请求分割。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赔偿金或补偿金虽然属于受害的夫妻一方所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费用一般由受害者的家庭先垫付,这时就要区分情况,如果用来垫付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归夫妻一方所有。(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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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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