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婴儿”合法吗?
案例
祝某与何某是一对夫妻。祝某患有红绿色盲,这是一种隐性遗传病。祝某担心与妻子生下患有红绿色盲的孩子,便与妻子何某商量,想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将受精卵含有缺陷的基因进行编辑,去除致病基因,再将无致病基因的受精卵培育成胚胎移植到妻子何某的体内。何某对丈夫的提议感到非常赞同,准备托人去实施他们的计划。那么,基因编辑婴儿合法吗?
解析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乍一看,似乎《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禁止培育基因编辑婴儿,也没有规定进行基因编辑之后,如果对婴儿有其他方面的健康损害,实施该医学活动的参与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也就是说,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且,科学界一直对基因编辑婴儿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因为随意编辑基因会改变人类的基因库,破坏遗传的多样性,无论是对被基因编辑的婴儿还是对整个人类,都会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在上面的案例中,祝某与何某由于担心生出的孩子患有红绿色盲,动了基因编辑的念头,这种想法并不可取。基因编辑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医生的操作不当将正常的基因破坏,将婴儿置于其他疾病的风险之下,这与《民法典》第1009条中“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而且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是对伦理道德的挑战,也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是非法的行为。因此,何某和祝某不能这样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三、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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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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