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是什么?

215.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是什么?

案例

王小姐家中只有父亲王某和弟弟大刚两个亲人。早年,王某开过服装厂,赚了不少钱。这两年,父亲王某的身体越来越差,便想立下遗嘱,以便自己百年后姐弟俩能够妥善处理其遗产。但是,王某还未立下遗嘱,便得急病而亡。王某去世后,留下了大笔遗产,还有一些债权和债务,面对复杂的局面,王小姐建议由遗产管理人来负责遗产处理事宜,大刚表示同意。那么,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呢?

解析

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被继承人遗留的债权债务。这是《民法典》出台后,关于遗产继承新增的一个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为: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担任;如无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及时推选的,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另外,根据第114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如对遗产管理人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上面的案例中,由于王某没有遗嘱,更没有遗嘱执行人,则应当由其子女王小姐和大刚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未及时推选,则应当由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