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需要对人员受伤承担责任吗?

239.羽毛球馆未尽到 安全提示义务,需要对人员受伤承担责任吗?

案例

钱某是一位羽毛球爱好者,业余时间经常与好友一起去打羽毛球。一个周末,好友说小区附近新开了一个羽毛球馆,邀请钱某一起去体验一下。结束后,几个人意犹未尽,决定下周还到这里来锻炼。但是,在离场时,因场内有一个高台阶未有明显标识,钱某不慎踢到了台阶,导致右脚拇趾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钱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羽毛球馆未尽到提示义务,羽毛球馆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羽毛球馆需要承担责任吗?

解析

羽毛球馆作为人员密集、流动性较大的场所,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人员伤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他人人身安全的义务。由此可知,相关公共场所应当为在其所辖范围内活动的人员提供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

在本案例中,钱某到羽毛球馆进行体育锻炼,羽毛球馆应当在容易发生危险的点位设立显著提示标识或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该场馆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钱某右脚趾受伤,羽毛球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