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吗?

18.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吗?

案例

王奶奶的女儿唐某在国外定居,王奶奶一个人在国内孤苦无依,非常寂寞。某次,她在外出时,不小心被车撞伤了,好心的刘阿姨将其送到医院。在交谈过程中,王奶奶得知刘阿姨是做保姆工作的,想着自己反正也需要有人来照顾,于是就邀请刘阿姨来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在相处两年后,王奶奶觉得自己和刘阿姨已经形同亲人,为了让刘阿姨在城市中有个落脚的地方,王奶奶就在自己的房子上为刘阿姨设立了居住权,让其可以一直居住。王奶奶将这件事告诉了女儿,唐某尊重王奶奶的想法,对刘阿姨居住在母亲的房子里没有意见。但是,唐某担心刘阿姨去世后,其后代会搬来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那么,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吗?

解析

居住权不是一直存在的,会受到存续期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与所有权不同,不能转让、继承。也就是说,在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就消灭了。同时,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且在登记后居住权才设立,因此,在居住权消灭时,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本案例中,王奶奶为刘阿姨设立居住权,让其可以一直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因此,在刘阿姨活着的时候,该居住权会一直存在。但是,刘阿姨去世后,其子女等继承人是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居住权的。此外,唐某可以让王奶奶与刘阿姨在居住权合同中补充约定居住权的期限,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