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案例
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维护维修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的电梯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以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若电梯出现安全故障,乙公司应在3个小时之内派人解决,合同期限为1年,总费用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所有的合同价款。2021年2月1日,甲公司的一个电梯门出现了不能正常关闭的问题,甲公司立即与乙公司联系,要求其尽快安排专人维修,但是过了5个小时,乙公司仍未派人前来。为保障员工正常使用电梯,甲公司只好联系丙公司来解决电梯故障,并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费用5000元。次日,乙公司联系甲公司向其道歉,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其支付给丙公司的电梯维修费5000元,乙公司以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当场拒绝。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电梯维修费5000元。请问,甲公司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解析
《民法典》第581条明确规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要求强制履行的,守约方可以委托第三人替代履行,由此产生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履行义务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一般来说,这里的不得强制履行的债务主要是指非金钱债务,且必须具备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条件。事实上,违约方负担的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费用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因违约方未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不再另邀请第三人履行该义务,若守约方因此受到损失,则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该部分损失。
在本案例中,虽然双方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定,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维修电梯的义务,甲公司因急需使用电梯只能委托第三人丙公司进行维修,这是有理有据的,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其所支出的5000元费用应当得到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