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和提取仓储物时,仅凭仓单就可以吗?

107.交付和提取仓储物时,仅凭仓单就可以吗?

案例

A空调公司因仓库尚未建设完毕,准备将一批新生产出的空调存放于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B公司仓库内。两公司就仓储地点、仓储物和仓储费用达成一致的约定后,A公司将仓储物交给B公司,B公司验收后,出具给A公司一份仓单和入库单。一个月后,A公司负责人携带仓单到B公司提取货物时,被告知只有仓单没有入库单不能提取仓储物。那么,交付和提取仓储物时,仅凭仓单就可以吗?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保管人经常将仓单、入库单和提单三个词语混用,导致存货人以为仓单就是入库单,而不是提单,从而引发纠纷。《民法典》第908条明确了三者之间的区别,将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范围,由仓单扩大到仓单和入库单。其中,在法律意义上,仓单就是提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它不是入库单。入库单只是入库的凭证,不能直接取货。在存货人将货物交给保管人时,保管人应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存货人也应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货物。

在上面的案例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B公司在验收货物后,应当向A公司出具仓单和入库单等凭证,存货人A公司也应同时持仓单和入库单提取货物。因此,交付和提取仓储物时,仅凭仓单是不行的。(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