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决定捐献器官?应采用什么样的方式?

139.谁有权决定捐献器官?应采用什么样的方式?

案例

小燕的父亲白某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车祸,造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由于伤势过重,经过医护工作人员3个多月的救治,仍然没有好转迹象。白某深知自己时日不多,于是订立了一份书面遗嘱,要求捐献自己的眼角膜、肝、肾、心脏等器官,以帮助其他有需要的人。刚开始时,白某的妻子孙某不同意白某捐献器官的决定,但最终还是决定尊重白某的选择。孙某认为将白某的器官移植给其他有需要的人,也算是丈夫在这个世界上陪伴他们的另一种方式。而小燕却坚决反对父亲捐献器官。那么,谁有权决定捐献器官?捐献器官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呢?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此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器官。也就是说,实施捐献行为必须出于捐献者的自愿,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同意捐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在上面的案例中,白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捐献器官,而且订立了书面遗嘱。他的捐献行为有效,小燕的反对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零六条第一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第二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