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可以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吗?
2026年01月27日
68.供电
企业可以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吗?
案例
张某将房产出租给白某开办了C公司。C公司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供电企业支付电费,供电企业向C公司供电。后因C公司拖欠电费,供电企业经催告无效后便停止了向C公司供电。后来,供电企业补交了电费,供电恢复。但是,在《供用电合同》到期后,供电企业拒绝了C公司续订合同的要求。C公司的负责人很纳闷,自己也没有提什么不合理的要求,供电企业怎么能拒绝呢?
解析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向供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电人,通常为供电企业,属于公用事业单位,对个人、企业负有强制性缔约义务,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请求。同时,用电人与供电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供用电合同。《民法典》第648条之所以规定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为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一旦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的要求被拒绝,就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电力资源。
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供电企业是不能拒绝C公司续订《供用电合同》的要求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