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能作为预约合同吗?
2026年01月27日
34.意向书能作为预约合同吗?
案例
穆某与秦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秦某出资购买穆某的一套房屋。该意向书就房屋转让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等条款作了约定,并写明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次日,穆某与秦某约定该意向书仅表示双方买卖房屋的意向,房屋买卖的具体内容以双方另行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同时约定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那么,二人签订的意向书是什么性质?此意向书是否能作为预约合同?
解析
意向书在房地产交易、公司并购、股权转让等大宗交易、复杂交易领域广泛存在,因此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但《民法典》第495条并未明确将意向书规定为预约合同。这是因为意向书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意向书内容的不同,其可能会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预约、本约三种不同的性质。
如果意向书中当事人只是表达了签订合同的意愿,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也没有约定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意向书只能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如果意向书具备了当事人、标的以及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三个必备要素,则一般将其认定为预约合同。而如果意向书中载明了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般认定为本约。
在上面的案例中,穆某与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应当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因为其中约定在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双方还约定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