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卖房子时没有通知租户,租户可以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吗?
案例
小陈是租客,老李是房东。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小陈向老李提出想要续租,但是老李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半个月后,小陈又提出续租,但是老李告诉小陈房子已经卖给了自己的朋友孙阿姨,并且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的房主不同意小陈继续租住,要求小陈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立马搬出。小陈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老李与孙阿姨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请问,小陈的说法是对的吗?
解析
租客在租住房屋时,出租人如果想要出售房屋,依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租客如果愿意购买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决定,这时的主动权就在出租人手中。如果出租人在出卖房屋前并未通知承租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发生效力的改变。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么就是有效的。承租人不能以合同损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也就是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无效。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李在没有通知小陈的情况下和孙阿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小陈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就买卖合同本身而言,双方达成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老李与孙阿姨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孙阿姨了,小陈不能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但是老李的出卖行为导致小陈要在短时间内寻找住处,一方面可能会让小陈遭受一些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小陈的优先购买权,小陈可以要求老李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