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案例
由于行业不景气,甲公司货物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便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并未规定借款利息。随后,乙公司通过银行给甲公司转账10万元。甲公司同日向乙公司出示收据表明收到借款。半年后,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还款10万元,并要求乙公司出示收据。但是乙公司拒不接受,并要求甲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企业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还需要支付利息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有相互的资金通融行为,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方主张利息的,应当不予支持。借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履行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支付利息予以约定,那么借款方要求支付利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企业属于专门从事商业行为的组织,对于合同的敏感度应该更高,如果想要获得利息,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不支付利息的合意。(https://www.daowen.com)
在上面的案例中,甲公司由于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借款,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表现,真实有效,该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甲公司无须支付利息。因此,甲公司在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时,就已经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拒不接受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利息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