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被侵害而自己无力阻止时,怎么办?
案例
小陈酷爱写散文,曾以“丝洱”为笔名在某杂志上刊登过美文,颇受读者喜爱,并成为该杂志的一名签约专栏作家。该杂志社在其官网公布了小陈以“丝洱”为笔名的作家信息。2020年11月,小陈摔伤住院,就此停笔。然而,2021年春节期间,大李以“丝洱大作”为噱头,在较有影响的微信群预告丝洱会在元宵节向广大读者倾情献上自己的呕心之作。经朋友告知此事后,小陈与大李就发文事实进行沟通,要求大李撤文并停止侵权,但大李只接收消息却不回复,并在多个微信公众号继续刊载类似的“热场”信息。那么,当小陈的姓名权受侵害且自己无力阻止时,他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不法行为呢?
解析
《民法典》第997条对“人格权保护禁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但需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保护令申请前,要掌握侵权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申请禁令。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1017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和人的真名一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上面的案例中,大李未经小陈的同意便以“丝洱”这一被大众接受的笔名进行所谓的宣传活动,侵犯了小陈的姓名权。其后,小陈要求大李停止侵权行为,但大李置之不理,变本加厉。因此,小陈可以通过杂志官网证明自己的专栏作家身份,并持微信群和公众号上自己的人格权被侵害的截图原件向法院申请责令大李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禁令,以维护自己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