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
案例
为了发展经济,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某镇鼓励外来企业在镇上开设工厂。随着该政策的发布,化工厂落地该镇某村,解决了很多村民的就业问题,村民的日子也越过越好。但是,随着工厂规模越来越大,该化工厂附近的农田被严重污染,更为严重的是,该化工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在河里,导致河里的生物种类和数量都变少了。住房紧挨着该工厂的刘某因感到身体不舒服,遂去医院做了一个全身检查,被医院诊断为某疾病,刘某怀疑是因为长期饮用被污染的河水造成的。于是,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化工厂赔偿自己的损失。诉讼过程中,该村农田遭到破坏的村民也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受理后对上述案件一并做了处理,认定刘某所患疾病以及村民遭受的农田损失与该化工厂排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支持了刘某和其他村民的诉讼请求。那么,企业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除要求其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之外,还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
解析
关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一般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以此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但是,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远低于其能获取的利益,因此采取补偿性赔偿原则不利于遏制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上述背景下,《民法典》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1232条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还要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用以惩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以示警戒。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在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某化工厂明知污水应经过净化处理后才能对外排放,但其忽略相关规定,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和村民除了可以要求化工厂赔偿实际损失,即医疗费、误工费、农田损失费等费用外,还有权请求化工厂赔偿一笔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