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但非重大过失的,经营者能减轻责任吗?
案例
一天,唐某与朋友李某到董某经营的水库内的某垂钓园钓鱼,二人支付200元钓鱼费用后开始夜间垂钓(两人的钓位均位于水库堤坝底处)。当晚11时许,唐某竖扛鱼竿行走在水库堤坝上时,不慎将鱼竿触碰到堤坝上空的高压线路,导致其被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现场勘验,高压线路电压为10kV,属于高压电范畴,最低线路距地面垂直距离为6.24米,而唐某身高1.75米,鱼竿长度为7.2米。事发时,该堤坝路面与高压线路立体交叉处附近设有“高压线、禁止钓鱼”的警示牌,高压电路经过水库东南角水面范围设有铁丝拦护网,该警示牌及拦护网均是某垂钓园经营者董某所设,高压线路经过水库区域的高压导线呈裸露状态,未加固绝缘措施。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均为D县铁路局,其辩称自己的供电线路符合国家标准,是先有高压供电线路后修建的鱼塘,且鱼塘属于违法经营,受害人在本起事故中也有过失,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但非重大过失的,经营者能减轻责任吗?
解析
现代社会,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增多,潜在安全隐患也随之变多。为体现以人为本,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主旨,《民法典》第1240条将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可以减轻责任的条件修改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由此可知,只有当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高度危险活动经营者的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D县铁路局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明知高压线下的水库堤坝是村民农耕必经之路,经常会有行人及车辆通行,却未对高压导线加固绝缘设施,消除潜在隐患,故其对唐某触电身亡的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夜间钓鱼期间,对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未注意观察,以致在竖扛钓鱼竿行走在水库堤坝上时不慎将钓鱼竿与上方高压线相接触,发生触电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身也存在过失。但这种过失不属于重大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不能因此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所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而非重大过失的,经营者不能减轻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