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分期付款的合同,买方不按时付款的,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
2020年10月2日,许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二人在合同中约定,货款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付款时间为每个月的5日,从2020年11月开始支付,共计12万元,分6次付清,每次支付2万元。李某2020年11月、12月都按时支付了货款,但从2021年1月开始,李某连续4个月未支付货款。经许某多次催告,仍然没有结果。于是,许某想将该买卖合同解除。那么,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买方不按时付款的,卖方能否解除合同?
解析
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为买方提供了便利,也可以帮助卖方吸引更多顾客,实现共赢的局面。但是分期付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买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法律上有什么救济方式呢?
根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买受人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两种救济方式可以选择: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达到一定数额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连续4个月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许某对其进行了多次催告,但李某仍然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许某可以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李某,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