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自然人才有姓名权吗?
案例
梁某之前在一家有名的烧烤店打工,其间通过虚心学习,学会了烧烤的手艺。梁某认为自己年纪也不小了,又有烧烤手艺,于是决定辞职开一家烧烤店,自己当老板。在烧烤店开业前,需要为烧烤店取名,并去市场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梁某准备直接用自己的名字命名,取名为“梁某烧烤”。朋友告诉梁某,个体工商户虽然享有姓名权,但是不能用经营者的姓名作为字号,那么梁某朋友的说法对吗?
解析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具有识别性,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也是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进行交易的主体识别因素。但是名称权与姓名权不同,姓名权因具有人格意义,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自然人给法人、非法人组织取的“名字”只能称为名称。《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不仅包括依法决定、使用的权利,还包括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权利内容丰富,体现了法律对名称权的完整保护。由此可见,法律上对自然人的姓名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本案例中,梁某的朋友认为个体工商户享有姓名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姓名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个体工商户只享有名称权。此外,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条文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