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管理不当致人损害的,共有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41.共有财产 管理不当致人损害的,共有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陈某在农村老家拥有一栋房屋,陈某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因此,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该栋房屋由其四个儿子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以均等的份额予以继承。为了保障各自的权利,陈某的四个儿子到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内容为四个人各占该房屋产权的25%,对该房屋共同行使管理权。陈某的四个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因此该房屋处于长期无人居住和无人管理的状态。某天,该房屋的院墙坍塌,砸伤了在墙边玩耍的儿童小蔡。为医治小蔡,小蔡的父母共花去10800元的医疗费。于是,小蔡的父母要求陈某的四个儿子予以赔偿。那么,当共有财产管理不当致人损害时,共有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解析

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在按份之债中,标的具有可分性,且按份债务人之间没有内部追偿关系。原则上,按份之债中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就已经确定,但如果份额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517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时,才能推定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相同。

在上面的案例中,陈某的四个儿子按份共有陈某遗留下来的房屋,四个人应该对该房屋进行共同管理,并按照每人25%的份额对房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管理不善导致小蔡受伤,根据《民法典》第517条第2款的规定,由四人均摊小蔡的医疗费用。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