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

17.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

案例

明先生和翁女士曾经是夫妻,目前已经离婚。其共有住宅的所有权人是明先生,但由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要分配房产,而双方都暂时仅有这一个住处,双方便协商,由明先生为翁女士在房子上设立居住权,以此来代替协议履行。过了一段时间,明先生就步入了下一段婚姻,便搬出了原来的房子,并且想将该房产出租来补贴家用。那么,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外有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够进行出租。因此,为了保护居住权人的权利,法律明确限制将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出租。

在本案例中,明先生不能够随意出租已经为翁女士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只有经过翁女士的同意,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明先生才能够出租该房屋。(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