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履行费用增加的,由谁来承担增加的费用?
2026年01月27日
53.债权转让后,履行费用增加的,由谁来承担增加的费用?
案例
李某承包某建筑工程后,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材料公司将李某订购的建筑材料送到位于该市东城区的某工地,李某先交付1万元的定金,其余的9万元货到付款。后因工作计划的调整,李某提前向建筑材料公司支付了剩余的9万元,并将债权转移给杨某,要求建筑材料公司将建筑材料送到该市西城区的某工地。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是东城区,建筑材料公司最初预算的运输费用是300元,但因李某将其债权转让给杨某后,履行地点变更为西城区,因此运输费用变为500元。那么,债权转让后履行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解析
只要是可转让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债权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自由转让。根据《民法典》第550条的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即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履行费用增加的部分,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在上面的案例中,李某将其对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杨某,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债权转让后,履行费用增加了200元,这200元应该由让与人李某承担。因此,该建筑材料公司可以向李某主张要求其支付多出的200元运输费用。同时,债权转让后该建筑材料公司应该直接向杨某履行。此外,李某在债权转让时可以和杨某对债权的履行费用进行约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