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称某人不守承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吗?
案例
王某与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私交不错。一次,张某急需用钱,找王某借了5万元,因为是好友关系,所以并没有立下字据,也没有说明还款日期,张某只说会尽快将钱归还。一年过去了,王某向张某提及借款的事,开始张某推说手头紧,没有钱可以还,后来又找各种理由搪塞,打电话拒接,发消息也不回。王某很生气,便在社交平台上将张某欠钱不还的行为公开发表,借以施压让张某归还欠款。张某看到王某发布的消息觉得自己很没面子,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那么,王某把张某欠钱不还的行为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解析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某一行为若要构成名誉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他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而降低;二是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所作的陈述虚假不真实,含有侮辱性的语言;三是行为人侵害受害人名誉权的行为评价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四是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客观真实,并且没有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张某欠钱不还的信息,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王某仅是对张某不归还欠款的行为进行表述,所发布的消息是真实存在的,并没有对张某进行侮辱、诽谤,所以王某不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