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80.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梁某(男)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失和,于2019年5月开始分居。2019年7月,杨某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但双方感情一直未见好转。2021年2月,杨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梁某在婚前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2018年1月梁某用该房屋作为出资入股与朋友合伙经营生意,两年内获得25万元利润后退出股份。杨某主张梁某入股所得的25万元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梁某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用房屋入股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应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梁某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梁某的说法不正确。这里所说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利益。此处的个人财产,既包括婚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包括婚后夫妻双方约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但所得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没有作出投资的本钱是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投资收益发生在婚内,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较之前的《婚姻法》第17条增加了“投资的收益”的规定,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保障家庭财产权益起到重要作用,更符合现代家庭财产投资形式日益多元化的实际情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无论如何,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例中,梁某的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其用房屋入股投资,并在婚后产生了25万元利润,这部分财产属于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杨某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将这25万元利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