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电梯间投放广告产生的收入应归谁所有?

9. 物业服务 企业在小区电梯间投放广告产生的收入应归谁所有?

案例

元某是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公司开始为幸福小区(刚建成,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提供物业服务时,元某私自与一些商家达成在小区各电梯内投放商业广告的协议。两年间,该物业公司共收取广告费4.5万元。幸福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要求物业公司归还这笔费用。元某当场拒绝,称广告费系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应该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不应该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随即要求元某拿出物业服务费亏损的凭据,元某一直没有提供凭据,并拒绝归还电梯广告收入。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电梯间投放广告产生的收入应归谁所有?

解析

如今,因为在小区投放电梯广告的费用较为便宜,广告宣传效果也较为明显,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在小区电梯间内投放广告,随之也引发了小区电梯广告收入的归属问题。对此,《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但同时也考虑到小区管理人对此付出的心血,所以允许扣除合理成本。

在上面的案例中,商家在幸福小区各电梯投放广告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商业宣传,所以这部分广告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该小区物业应当将4.5万元电梯广告费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还给业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