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财产上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其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

21.某一财产上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其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

案例

刘某大学毕业后工作了几年,有了一点积蓄,因为一直有个创业的梦想,遂将原有的工作辞掉了。在创业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刘某就将父母为其购置的汽车抵押给某银行,贷款6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为了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刘某只好将该车拿去质押给客户池某,以此来担保之前所欠的1万元借款。一年后,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刘某无力偿还。那么,在刘某的汽车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况下,其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

解析

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目的都是担保债务的清偿,以此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使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债务人可能在同一动产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因此,就会出现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民法典》第4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请注意,这里是“抵押权登记”和“质押物交付”的先后顺序。

在本案例中,刘某在自己的汽车上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当债务到期其无力清偿时,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就该辆汽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拥有质权的池某受偿。(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