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被召回,由此支出必要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案例
2020年5月,尹某购入了某汽车公司生产的一款汽车。2021年2月,某汽车公司对这款汽车发布召回通知。召回的原因是由于车身控制模块和LED驱动模块之间的诊断软件设置不正确,导致 LED 前转向信号灯的故障可能无法被检测到。当前转向信号灯故障时,驾驶员不会收到故障提醒,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尹某看到通知后,联系销售商处理召回事宜。销售商让尹某联系拖车将汽车拖到销售商处。尹某想知道,拖车费应该由谁来负担呢?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缺陷产品被召回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胜枚举,其中就包括关于产品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产生的纠纷。对此,《民法典》第12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这一方面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设施,提升售后服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费用承担要以“必要”为限。依照常理,费用如果超出必要限度的,则由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生产者、销售者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对“问题车”召回期间发生的拖车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汽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尹某无须负担。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