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能采用口头形式吗?

90.什么是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能采用口头形式吗?

案例

翰林制药是一家处于快速发展期的制药公司,为了进一步拓宽市场份额,翰林制药决定新建一家原材料工厂。因为现有的流动资金不足,在咨询专业人士之后,翰林制药决定与东证银行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双方约定翰林制药将本公司对湖东公司的3亿元债权转让给东证银行,东证银行于当年6月接手债务的催要与管理工作,并分三次拨付2.8亿元的融通资金给翰林制药。保理期间届满后,以湖东公司的清偿情况决定翰林制药是否需要回购保理业务。双方达成合意后通知了债务人湖东公司有关保理合同的决定,但是由于东证银行业务员的失误,双方未能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那么,口头形成的保理合同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吗?

解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赊销贸易这一交易方式的流行,使得卖方难以快速地收回货物款项。为了快速实现销售收益,加快资金流转,保理业务应运而生。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债权人)将与买方(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机构,由商业保理机构负责对买方(债务人)进行债务催收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同时为卖方(债权人)提供贸易融资的商业形式。

现有的保理业务可以大致分为有担保的保理业务和无担保的保理业务。无担保的保理业务类似于债权转让,买方对债务的清偿情况不负责任,不需要对保理业务进行回购。有担保的保理业务是指在约定期间内保理机构向债务人催收管理应收账款,其间届满后债权人对保理业务进行回购,债务人未能及时清偿的,该损失由债权人回购填补。保理业务的办理需要签订保理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62条的规定,保理合同应当包括业务类型、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等条款,并且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保理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上述案例中,翰林制药打算以保理业务合同的方式进行融资,虽然其与东证银行达成了保理业务的合意,但是由于银行业务员的疏忽没有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此时保理业务并不生效,不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东证银行应当及时与翰林制药正式签订书面保理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