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他人遭遇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但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化名处理的,是否属于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同事,一天,张某在厕所偶然听到李某与其母亲打电话,得知了李某是私生子且其拒不扶养父母等事。张某十分唾弃李某拒不扶养父母的行为,于是当晚在某公众号上公开发表了一篇名为《世人没有任何理由拒养父母》的文章。张某以李某为原型,对其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进行了化名处理,并对其遭遇进行了大幅度的改编,讲述了一个名为厉某的私生子与其父母的故事,从故事出发,阐述世人没有任何理由拒养父母的观点。张某的文章中所出现的姓名和地址等都是其杜撰的,并标明了这是化名处理,且其所述故事与李某的真实经历存在差别,使得读者并不能通过该篇文章识别或还原李某的经历。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泄露了李某的个人信息?
解析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分享自己的经历、发表自己的观点等越来越方便。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信息网络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息处理者应当妥善处理,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除非经自然人同意,或者是对信息进行加工导致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并且不能复原,否则信息处理者无权向他人提供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所编写的故事虽然以李某为原型,但其对李某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进行了化名处理,大幅度地改编了李某的个人遭遇,使得公众通过阅读该篇文章并不能识别这是李某的个人经历,也不能复原李某的经历,因此,张某的行为并未泄露李某的个人信息。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