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在何种情形下不得撤销?
案例
周爷爷今年70岁,没有子女,从2012年开始,就聘请了保姆小王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2019年10月,小王提出辞职,但是周爷爷已经习惯了小王的照顾,就提出将自己的一辆价值5万元的小汽车赠与小王,希望小王不要辞职。小王被周爷爷的真诚所打动,便同意了。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自2021年春节开始,小王在老家的男朋友也来到城里打工,因为没有住处,便搬来小王的房内居住。周爷爷看不上小王的男朋友,打算撤销对小王的赠与。那么,周爷爷可以这样做吗?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或者是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周爷爷和保姆小王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双方也已在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并且周爷爷只是看不上小王的男朋友,并不存在《民法典》第663条、第664条、第666条的法定情形,所以,周爷爷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