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不能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责任还存在吗?

75.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不能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责任还存在吗?

案例

小德因为投资原因向费某借款10万元,小威作为保证人为小德担保,并且特别约定该债权严禁转让。后来,费某因为举家搬到外地生活,就将债权转让给了小豆,但并未获得小威的书面同意。债务到期后,小德因为经营不善破产。小豆在向小德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保证人小威告上法院,要求小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小豆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解析

保证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偿还能力的担保,一般情况下与债权人为何人并无太大关联。《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规定债权的转让只需要“通知”保证人即可,而不需经由保证人同意。但是,一旦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可以进行转让,就相当于对该保证设定了条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一致。债权人此后再转让债权的,就属于违反了保证的条件,使得保证无法成就。此时,保证人对新的债权受让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证人小威与债权人费某约定该债权不可以转让,属于对该保证债务设立限制条件。后来,费某没有经过小威的书面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了小豆,属于对保证债务条件的改变,保证债务不再成立。所以保证人小威对小豆不负有保证责任,小豆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