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效使用期届满需要回收的,由谁来负责?
2026年01月27日
63.商品有效使用期届满需要回收的,由谁来负责?
案例
2011年3月5日,某学校为了更新教学设备,与某品牌电器商家签订了投影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台投影仪价格为4050元,共订购100台,某学校先支付1万元的定金,剩下的尾款在投影仪安装完毕后支付。该投影仪的使用期限为10年,合同中约定,期满后由电器商家进行回收。2021年3月14日,学校后勤负责人李某联系电器商家,要求该商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回收投影仪的义务。那么,商家有回收有效使用期届满的投影仪的义务吗?
解析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了有交付货物的主给付义务,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其中,出卖人的回收义务是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具体落实和贯彻。根据《民法典》第625条的规定,出卖人在两种情况下应承担旧物回收的义务:一是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对旧物予以回收;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卖人负有回收义务。本条规定将附随义务确定为出卖人依法承担的旧物回收义务,可以有效引导出卖人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学校与电器商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影仪有效使用期满后由电器商家承担回收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于旧物回收义务,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因此,电器商家应该对有效使用期满的投影仪进行回收。(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