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保证人可以在抵销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吗?

78.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保证人可以在抵销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吗?

案例

朱某和刘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某日,朱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到期归还,由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双方债务到期,朱某因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刘某便要求李某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但是李某通过调查了解到,刘某曾经欠朱某6万元的货款,该货款将于当年度6月到期。李某便主张将朱某对刘某的6万元债务和10万元的债权抵销,自己只承担4万元的担保责任。那么,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抵销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可以在互负债务的份额内进行抵销,行使抵销权要求主动债务要在诉讼时效之内,且双方债务的性质种类相同。在一般情况下,抵销权的行使要求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行使抵销权,但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风险,抽逃资金,《民法典》第702条规定,保证人可以在抵销权的范围内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朱某欠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欠朱某货款6万元,两笔债务都是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并且都是在诉讼时效之内,所以可以行使抵销权。李某作为朱某的保证人,在得知朱某享有对刘某6万元的债权后,可以拒绝对10万元债务中的6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李某只需要承担4万元的保证责任,李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