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他人保管的行李丢失,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
汤某与何某是高中同学,上大学之后,两人的交流虽然变少了,但感情依然很好。汤某决定寒假时去何某的学校找何某叙旧,何某表示欢迎。汤某来到何某学校的第二天,在何某的宿舍写论文,论文还没有写完,汤某就因临时有事离开了何某的宿舍。汤某委托何某保管好自己的电脑,何某欣然答应。中午,何某去取快递,出门时忘了将宿舍门锁上,半路想起后,本想回去将门锁上再去取快递,但转念一想,10分钟就回来了,电脑应该不会被盗,于是没有立即返回。然而,在何某离开后,汤某的电脑被盗。汤某要求何某赔偿丢失的电脑,何某断然拒绝,他认为自己是无偿为汤某保管行李,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无偿帮他人保管的行李丢失,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析
对于无偿帮他人保管的行李丢失,保管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保管人的过错形态,民法上的过错形态大致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损害后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损害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保管期内,无偿帮他人保管的行李丢失,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保管期间内,无偿帮他人保管的行李丢失,保管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在上面的案例中,何某在同意为汤某无偿保管电脑之后,明知电脑属于贵重物品,宿舍楼里人来人往,安全性较差,丢失财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其已预见到将电脑单独放在无人看管且没有上锁的宿舍里存在被盗的风险,却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电脑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