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是否需要告知物业?

114.设立居住权,是否需要告知 物业

案例

米小姐和姜先生今年准备结婚,由于两人的工作地点在不同的城市,考虑良久之后,米小姐决定去姜先生工作的城市(甲市)重新开始自己的事业。两人要结婚的消息传出来后,米小姐的好朋友李小姐就告诉米小姐最好在姜先生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米小姐和姜先生商量后,决定由姜先生先为米小姐在自己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那么,姜先生为米小姐设立居住权是否需要告知物业?

解析

《民法典》新引入了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945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都需要通知物业,以方便物业相应地提供服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姜先生为女朋友米小姐设立居住权,应当告知物业公司,这样能够更加便于米小姐行使相关的权利。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