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到期不还,也不向正在破产清算的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能替其申报吗?
案例
方某需要购买婚房但手头流动资金不够,便向魏某借了200万元。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日期。但距离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只剩不到一周了,方某仍没有还钱的意思表示,并且资金状况也并无好转。魏某经调查发现方某曾在两年前借了300万元给A公司,A公司到期未还且现在正在进行破产清算。魏某多次恳求方某去A公司进行债权登记,但方某每次都以不同的理由拒绝了魏某的请求。魏某非常苦恼,十分担心方某不能如期还钱。请问,魏某可以替方某去A公司申报债权吗?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践行公平原则,《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添加一份保障,防范债权到期不能实现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决定是否借款给他人时,总会考量一下对方的清偿能力,也即资产状况。在一段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也会被当作债务人的隐形资产,我们通常也会对此予以考虑。而一旦债务人的债权面临灭失的风险,就会降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这时,债权人的债权能否顺利实现将会处于一种未知的风险状态。
在上面的案例中,方某是魏某的债务人,A公司是方某的债务人。如果A公司濒临破产,正在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方某不去申报债权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拿不到A公司欠其的钱,进而影响其向魏某还钱,魏某的债权就受到了威胁。所以,如果魏某想多一份保障,可以代替方某向A公司申报债权。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