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未拒绝的,第三人应该对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吗?

55.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未拒绝的,第三人应该对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吗?

案例

曾某从某大学毕业后,在某传媒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曾某觉得自己能力还行,遂辞职创业。由于经验不足,加上新媒体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曾某创业失败,并欠下某广告营销有限公司10万元的债务。曾某心灰意冷,身体上和心理上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为鼓励曾某,曾某的父亲老曾决定帮曾某还债。老曾找到该广告营销有限公司,表明自己愿意加入曾某欠该公司的10万元债务中,并承诺帮曾某偿还其中的5万元。该公司的负责人吴某说会考虑考虑,之后给老曾回复,但由于工作太忙,吴某将此事忘记。后来,债务届期,曾某只偿还了3万元欠款,某广告营销有限公司遂要求老曾偿还剩余的欠款。那么,在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第三人应该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吗?

解析

债务的并存是指在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人的债务,而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第三人是否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以第三人的意愿为准。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曾主动找到曾某的债权人某广告营销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对曾某10万元欠款中的5万元承担清偿责任,且某广告营销有限公司未明确拒绝,那么某广告营销有限公司就可以请求老曾对其承诺的5万元和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可以要求老曾向其偿还5万元。(https://www.daowen.com)

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的加入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和债务人一起对债务进行清偿,相当于对债权的保证。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