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房屋设施毁损的,出租人应该出钱维修吗?
2026年01月27日
80.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房屋设施毁损的,出租人应该出钱维修吗?
案例
小王与张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王租住张女士位于阳光小区的房子,租期为一年。一个月后,小王去外地出差,因出门匆忙,忘记检查家中水电是否关闭。小王出差一个星期后回来,发现由于浴室的水龙头未关,租住的房屋内的木地板长期浸泡在水中,已全部鼓起,无法恢复,必须重新更换。于是,小王打电话给张女士,要求张女士立即更换,否则不再租赁其房屋。张女士认为,是小王忘记关闭水龙头才导致木地板损坏的,应当由小王出钱维修。那么,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房屋设施毁损的,出租人应该出钱维修吗?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因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时,不小心导致房屋中的设施损坏,房东和租客就谁应该出钱维修损坏的设施发生纠纷。对于此种情形,《民法典》第713条规定,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对于损坏的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出租人没有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是维修的费用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才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需要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因为小王出差前忘记关闭水龙头,才导致租赁房屋中的木地板毁坏,属于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情形,应当由承租人小王承担维修费用,出租人张女士不需要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